2008年8月22日,李某之母崔某到北京市某区医院就诊。

2020年12月23日 434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论述及应用题

请根据下列材料分析案例。(案例分析可各抒己见,但必须涵盖分析提示中的要点,展开论述。)
2008年8月22日,李某之母崔某到北京市某区医院就诊。2008年8月24日,崔某死亡。李某于2008年10月13日向北京市某区卫生局提交了“关于某区医院对患者崔某治疗中玩忽职守导致患者死亡的申诉”。该申诉从患者家属的角度提出了某区医院在对崔某护理、麻醉药品使用、尸检中存在的一些疑点,并要求针对这些疑点请有关专家进行调查。2008年10月21日,某区卫生局对李某的申诉作了答复,该答复在对李某提出的疑点进行整理的基础上,对相关情况作了事实说明。该答复于同日送达李某。2008年10月27日,李某针对某区卫生局的答复又提出了自己的回复,表示不接受这一答复,要求某区卫生局重新对医院进行调查,对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医院作出行政处罚。
2008年11月13日,某区卫生局明确告知李某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格式化申请书,李某明确拒绝。2009年1月21日,李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某区卫生局行政不作为,要求某区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某区卫生局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仍不提交书面申请,李某的申诉材料不能视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在此情况下,李某要求某区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某区卫生局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应予支持。但是,作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某区卫生局有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定职责,某区卫生局应当对李某申诉材料中反映的问题作进一步调查,查清某区医院在对崔某护理、使用麻醉药品、尸检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范和诊疗护理规范的问题,如果存在问题,则要对医院作出行政处理,并将调查结论或者处理结果告知李某,以全面、充分地履行法定职责。据此,二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审法院“驳回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一审判决;某区卫生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李某2008年10月13日提交的申诉材料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重新调查并作出结论性意见;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要点提示:
(1)我国行政诉讼有哪些判决类型,本案中一、二审判决分别属于哪种判决类型?
(2)本案主要涉及哪些监督方式,这些监督方式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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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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