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及应用题
请根据下列材料分析案例。(案例分析可各抒己见,但必须涵盖分析提示中的要点,展开论述)
2007年1月,湖南省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第五次会议。1月24日,会议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举手表决。结果,在应到代表511人中,缺席代表199人,反对票43票、弃权票61票,赞成票174票(投票总人数未包括在主席台上就座的多位代表),赞成票远不足应到代表511人的半数,报告没有获得衡阳市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会上,衡阳中院被部分人大代表斥为“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判人情官司,谁有钱帮谁;法院领导开茶楼;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两天后,衡阳市中院开始面向社会“开门整顿”。部分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少数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成为整顿重点。除公开有奖征集举报线索外,有关方面还巡查酒楼、茶馆124家,法庭10个,审查案件196件,查阅诉讼收费票据197份,共收集、查访到法官违法违纪线索12条。部分法官被清除出法院机构。
3个月后,衡阳中院的“开门整顿”被人大代表评价为“态度端正,认识到位,措施过硬,效果明显”。2007年4月29日下午2点,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只用了15分钟就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全票通过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08年4月,原衡阳中院院长罗安荣退休。2008年6月25日,罗安荣被湖南省纪委宣布“双规”,带往长沙。随后,衡阳市检察院对罗安荣以涉嫌巨额受贿案立案侦查。2008年9月11日罗安荣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2010年4月20日,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安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本案例值得注意的一个细节是:当天表决衡阳中院报告的第一轮投票(举手方式)中,反对票36票,弃权票45票,按照“总票数一反对票一弃权票=赞成票”的通常做法,赞成票超过总票数一半,应通过中院报告。但第一轮点票过后,一些人大代表要求清点赞成票数,如果赞成票数不过半就不能通过中院报告,主持会议的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与衡阳市市委书记商量后,同意了代表们的意见,故举行了第二轮表决,清点出来的第二轮投票结果是反对票43票、弃权票61票,赞成票174票,未过半数(投票总人数未包括在主席台上就座的多位代表,点票时,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提醒点票的工作人员,主席台上的人也要点进去,但工作人员告诉他,全算上也不够)。
分析要点提示:
(1)本案属于何种类型的监督?其依据何在?有何意义?
(2)听取与审议报告这种监督方式应经过什么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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